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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餐饮仍存在隐形最低消费 最高将被罚款3万元
2014-10-11 09:59:52  作者:沈彦彦  来源:厦门日报  【字号

  【关于用餐】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关于促销】

  第十四条:……促销活动期间,餐饮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提供相关商品或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降低商品质量或服务水平。

  【关于售后】

  第十五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明确具体部门或人员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结果应当通知投诉者。

厦门餐饮仍存在“隐形最低消费” 最高将被罚3万元

  厦门日报讯 据新华网消息,8日,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决定自11月1日起施行。这个有着24条细则的《办法》再次明确指出,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违者最高可罚3万元。

  其实,类似规定在今年已多次提及。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均属于餐饮业制定的违反《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霸王条款。3月18日,中央印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要求从党政机关做起,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风气,并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最低消费。

  此次《办法》则让餐饮企业的主管部门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办法》规定,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办法》还倡导节约资源,鼓励发展大众餐饮。要求餐企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餐企还应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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