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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拟禁用人名作地名 地名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4-01-21 08:01:27  来源:东南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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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擅自命名、更改地名不整改的最高拟罚2万元

  东南快报讯 我省将规范地名管理,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将不能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昨日省政府法制办消息称,《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出炉并公开征求意见,对于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最高拟罚2万元。

  不以人名作地名

  草案对地名的命名与更名进行了规定,对历史悠久,文化内涵深,具有纪念意义或者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名予以保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命名、更名。

  草案规定,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应符合:省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一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名称,同一乡、镇内建制村名称,同一城市(城镇)内的街、路、巷(里、弄、坊),居民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谐)音。同时,地名命名、更名不得以著名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得以其名称作为本行政区域专名。同时,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和外国人名、地名作地名,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生僻字等。

  建筑物、住宅区名称要备案

  鉴于目前各类建筑物、住宅区命名乱象的问题,草案还规定,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命名,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将拟用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建筑物、住宅区名称的更名,由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将拟更名名称向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备案时,对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更改。有关部门在批准项目用地和规划设计涉及建筑物、住宅区名称时,应当以经备案的名称为准。已备案的建筑物、住宅区名称,因建设项目规模调整等原因,确需更名的,须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不按规定书写标准地名也要罚

  根据草案,违反地名命名、更名原则或者规定,应当予以更名的;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公开使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的地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以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使用标准地名或未按照国家规定书写、译写、拼写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称,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1月28日前,通过登录“福建政府法制信息网”,提出意见。

  (记者 谢丹)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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