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省人大常委会11日召开座谈会,继续征求各界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的意见。征求意见对象由前天的各界妇女代表换成了全国、省、市、区、镇五级人大代表。代表们对法规修订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两方面,即增强法规可操作性、保障离婚妇女居住权。
省人大代表刘若兰认为,法规草案修改稿的许多条款都很好,但由于缺少法律责任,刚性不够可能影响法规的实施。如法规草案修改稿规定,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检查,但事实上至少有一半企业根本就没开展女职工妇检工作。市人大代表卢秀敏也指出,法规草案修改稿规定,禁止在影视、计算机网络、出版物等传播有损妇女人格尊严的信息。实际上,这样的信息非常普遍,缺乏法律责任使这类信息很难禁止。
在保障离婚妇女居住权方面,法规草案修改稿目前的规定是“对于共同居住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居住权。离婚时,女方确无居所且经济困难的,可在原住房暂住,但一般不超过两年;也可以由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房屋承租费”。洪山镇人大代表陈体健认为,由男方给付女方的租房费是多少,“一定”很不明确,不具操作性。还有人大代表认为,现在房价不便宜,如果离婚妇女两年之内没再婚或是买不起住房,那她离婚两年后何去何从。“两年”的规定让离婚妇女压力很大,可能会导致为了有住房而勉强再婚。代表们认为,此项条款要作修改。
由于此项法规的修订关系全省广大妇女的切身利益,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采取各种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 >>进入福州新闻网论坛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