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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新闻网讯 备受关注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提交12日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此前省妇联委托高校专家进行了起草。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12日向与会各媒体解读了法规修订草案的七大亮点。记者了解到,与全国已通过同类法规的17个省、市、自治区相比,我省这部法规修订草案的各项规定和指标在全国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亮点一:硬性指标保障女性参政议政权 修订草案对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妇女参政议政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有不少硬性指标。如规定,换届选举时,省、设区市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30%,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女性比例不低于25%。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各级政府领导成员中应有女性,政府部门正职领导应有女性。村委会和居委会组成人员中应有一名以上女性。“村委会要实现都有女性,还须努力。接下来在选举办法修订时我们将一并设计,村委会选举时把女性候选人单列选举,确保有女性候选人当选,这在外省已有先例。”有关负责人介绍。 亮点二:流浪女童可享义务教育 相对全国外省、市、自治区通过的同类法规,我省修订草案有一条在全国是独创,即规定对于流浪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不能及时返家的,救助管理机构和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安排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修订草案还强调对特困妇女进行医疗救助。修订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每两年至少组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妇女接受一次免费的妇女病检查。各级人口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也应为育龄贫困妇女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各级政府应为贫困孕产妇住院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亮点三:用工合同不得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怀孕 修订草案在保障女职工劳动就业权方面对上位法作了若干补充。如规定用人单位招工,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作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得包含限制女职工恋爱、结婚、怀孕等性别歧视的条款,并不得规定减少、取消产假和哺乳时间的内容。经医疗机构证明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偏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应为其安排适当工间休息。用人单位还应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女职工接受体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 亮点四:男上司对女下属性骚扰从重处罚 禁止性骚扰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根据上位法规定,我省的修订草案也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规定并设定了法律责任,即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语言、文字、图片、电子信息、肢体动作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公安机关、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用人单位应采取措施预防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有性骚扰情形发生时,应及时处理。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用人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致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从属关系或职业便利实施性骚扰的,依法从重处罚。用人单位未在工作场所采取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措施,致使女职工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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