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省政府日前批复了省物价局《关于请求变更价格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请示》。该批复明确,我省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在非经营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的罚款,对自然人的价格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的罚款,以上罚款金额均含本数。该批复同时废止了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
(福州日报记者 程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