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建新闻
福建省发布裁员严管令 孕妇等6类人员不得被裁减
2008-12-22 20:31:40  作者:祝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由于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我省部分企业关闭、停产或半停产,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型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企业订单减少,开始增加裁员人数。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福建省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实施办法》,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裁员必须按该办法执行。                      

  4种情形才可裁员

  办法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才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办法规定,与企业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员工,企业在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裁减20人以上要听取职工意见

  办法规定,单次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制定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裁减对象,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裁减人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还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根据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对裁员方案进行修改后,正式公布。

  工会或职工对裁员提出的合理意见,用人单位应认真听取。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裁减人员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为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并在15日内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