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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发文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http://news.fznews.com.cn   2007-11-16 9:23:17   东南快报  【字号

  记者 江娟珺 通讯员 张增田 
 
 
  今后,新建商品住房交易过程中,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昨日省物价局下发通知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

  燃气初装费不得另外收取

  通知指出,新建商品住房交易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费用,包括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属房屋配套性质的建设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这意味着此前备受消费者关注的燃气初装费用将不用再另外缴纳了。

  据了解,按照此前福州市物价部门的规定,从今年3月27日开始,福州的老百姓买房将不再另外向开放商交纳燃气初装费用,而是列入房地产开发商开发成本,由开发商来承担。

  认购书约定价格将成为最终销售价

  通知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必须兑现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价格承诺。这也意味着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只要消费者和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里面明确了销售价格,开发商将不能擅自调整销售价格,而认购书上约定的销售价格将成为买卖双方最终的销售价格。

  同时,通知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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